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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6 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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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受理: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中淘汰类产业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生产建设项目;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生产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生产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或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在会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送达评审专家。技术评审会应在查勘项目现场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建设规模较小、占地类型比较单一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下,可暂不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除邀请的专家外,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也应参加,其中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编人员必须到会。专家组应由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设计等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主体设计的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供项目现场影像资料,并由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汇报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会经专家质询、评议和讨论,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通过专家修改意见和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修改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经复核审查后由专家组长和主管部门签发审查表。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实施保障措施可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和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各二份(报告书签字处均应实签)以及相关说明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申请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受理,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时间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审批管理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取消两个年度内水土保持先进称号评比资格。同时,依法撤销其批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粗制乱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差的编制单位,一年内未通过初审或技术评审而退回一次的提出批评,退回二次的提出警告并进行整改,退回三次或同一项目退回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建议降低单位资质级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出借单位资质、明显抄袭他人设计成果、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编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建议吊销编制单位资格证书和个人编制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市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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