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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安全隐患 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30 8: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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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环办〔2015〕42号
各市环保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4号)要求,我厅研究决定,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现将《山东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焦  磊 
 
  电  话:0531-66226720 
 
  传  真:0531-6622675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山东省环境安全隐患 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4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环办函〔2015〕18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态势,筑牢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重要设施。重点组织对尾矿库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等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隐患开展检查工作,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问题进行重点攻坚。 
 
  三、检查内容 
 
  (一)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尾矿坝、排洪系统、输送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三防”设施和事故收集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 
 
  (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情况,水源地周边企业情况,管理机构、污染治理工程、风险防控设施、监测情况等。 
 
  (四)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三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控情况。相关地区是否建立完整有效的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规章制度;是否建成石化工业园区;是否建设了防止溢油进入环境污染海洋的收集设施(应急池)、截流设施、降污设施、导流设施、排海闸门等,设施是否满足环境安保需要,运行是否正常;是否配备了足够的吸油毡、围油栏、消油剂等应急物资;是否建设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建立了可靠的部门联动机制并组织了演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等。 
 
  (六)其它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隐患。各地可结合当地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检查其它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业企业,全面排查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风险单位,确定具体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中、下旬)。各市环保局要根据本方案和地方政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检查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情况、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等报送省环保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12月上旬至2016年1月下旬)。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企业要开展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中,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要迅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报环保部门备案;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企业应在2016年1月20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6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检查对象全面开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对辖区内检查对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跟踪治理,确保整改到位。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填写有关现场检查单和督查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市环保局要及时对辖区内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人员对重点检查对象隐患治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督查单。 
 
  (四)总结督查阶段(2016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各市环保局要对集中行动进行总结,填写集中行动相关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2016年4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送省环保厅。省厅将适时成立督查组,对各地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切实负起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开展集中行动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完善环境安全责任,切实把环境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开展集中行动的督查,层层抓好落实。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起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认真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检查。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集中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落实整改;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未开展集中行动或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企业,提出关闭建议,拟定关闭名单,并报当地政府。 
 
  (三)加大暗访抽查力度。在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查现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要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对拒不整改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各市环保局可将企业相关信息报省厅,省厅将通过山东环境网公开曝光一批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1.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现场检查单 
 
  2.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现场督查单 
 
  3.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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