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30 8:19:1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鲁环函〔2015〕863号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特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
(一)告知。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四)公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将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形成网上项目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五)移交。承诺备案材料由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移交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三、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移交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市、县两级按照审批权限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5%。对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承诺落实情况,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环境监察机构定期将检查情况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出具现场检查合格意见;对于达不到承诺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责任追究”的要求分情形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停产或停业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按以下主要情形处理:
1.对未按承诺建设且不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停产整顿。
2.对按承诺内容建设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达标的责令关闭。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承诺备案制企业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列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项目的法人代表再次申请备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要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权限要求,认真履职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违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山东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件说明
2.山东省建设项目环保告知书
3.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申报表
4.环境保护承诺书
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回执
点击下载: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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