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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30 8: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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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环发〔2015〕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是一项利民惠民益民的民生工程。水源保护工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要基础,水源水质达标是饮水安全的核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提出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加强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水源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进一步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巩固提升,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目标任务,建管并重,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尽快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各市要尽快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水质改善方案,为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开展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农村水源供水类型、使用状态、服务人口、取水量、水质现状等基本情况;了解水源管理机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监督性监测等管理信息;参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调查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污染源现状,开展综合整治的状况及工作安排;调查饮用水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等环境管理情况。调查工作要在2年内完成,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完成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的农村水源地调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其他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 
 
  三、分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市政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对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县级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度高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分期分批完成划定工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县和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源,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他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一是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各级政府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规范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是开展农村水源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建立水质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电镀、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督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风险源单位,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五、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要求,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做好日常检测工作。 
 
  二是强化水质保障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整合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生计生和环保等部门现有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立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计生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水质监测体系。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水质安全责任,做好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科学制定水质检测、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监测与评价经费,加大水质实验室设备投入,提高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把水质保障落实到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工程运行。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规定,加大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的筹集力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县级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安全、稳定、长效发挥效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按照本级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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