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5/27 10:12:28
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9〕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5月8日
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切实加强全省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精细化管理水平,尽快遏制扬尘污染反弹趋势,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扬尘综合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大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着力解决城区及周边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问题;不断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切实降低港口、码头、露天矿山、工业堆场料场、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各类扬尘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推动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二、整治要求及责任分工
(一)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关于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其他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规模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规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尘降尘管控措施。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各类土石方开挖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和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产生的裸露空置地块要及时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以上要求未落实的,停工整改,并由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物料运输扬尘污染整治。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对城市建成区渣土运输车辆经过的路段加强机械化清扫。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三)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对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及人行道、慢行道,高速公路和国、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进行全面清理清洗,并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路面范围内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浮土。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增加抑尘或者降尘措施实施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物料运输应采用车厢密闭或者覆盖,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厂区出入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中,应配备除尘设施,同时采取洒水喷淋措施。物料储存应采用入棚、入仓储存,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涉及锅炉物料(含废渣)企业,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储存。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配备有密封防尘装置;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形式的防尘措施。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上料系统应密闭运行,生产设备、废气收集、除尘收集系统应同步运行,确保废气有效收集。上料系统、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或者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扬尘污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厂区路面硬化,采用防风抑尘网或者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港口、码头、露天矿山、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应采取苫盖、喷淋、道路硬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5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并公开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综合整治工作台账。县级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前期已有部署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各类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11月底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送省政府。
(三)2020年年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成果,对综合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扬尘污染问题出现反弹,确保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总责,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合力。
(二)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惩处曝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扬尘污染源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三)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推进扬尘污染监管信息与在线数据共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推进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探索网格化精准监测和无人机航拍监控,为精准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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