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5/27 10:07:3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9〕7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2日
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
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省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和防治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为主线,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收集、非法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现有收集和处理体系作用,进一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积极探索跨区域转运管理新模式,不断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收集行为。
——坚持分类施治、综合治理。根据环境风险、收集处理客观条件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管控要求,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开展全生命周期治理,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坚持多元参与、全民共治。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和广大公众自觉参与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强化收集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规范回收率达到全省废铅蓄电池总量的40%以上。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试点内容及要求
(一)试点单位。在山东省境内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的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企业;纳入全省规范管理的收集站和暂存点。
(二)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
(三)试点内容。
1.设施建设。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均须纳入试点范围,建设标准规范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或暂存点。其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 1931—2018)的有关要求执行。铅蓄电池生产、销售单位可利用原有环评、库房等作为收集站贮存仓库使用,但应配备破损铅蓄电池的包装设施及防止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废铅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
2.签订委托收集协议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依托各自的收集站,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与非生产企业的收集站(含所属暂存点)签订委托收集协议书,每个非生产企业收集站(含所属暂存点)接受委托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得超过3家。接受委托的收集站(含所属暂存点)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应优先转运给委托的生产企业,并列入委托生产企业的考核目标。
3.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试点企业提报的备案信息及收集、贮存和转运设施建设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对达到建设标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予以公示公布,确认其收集资格。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将全部纳入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评估范围。
4.转移运输。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试点期间,运送未破损的不含酸液的废胶体、通信等铅蓄电池和500公斤(含)以下含酸液废铅蓄电池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运送破损且采取包装防护措施的废铅蓄电池和500公斤(不含)以上含酸液废铅蓄电池的,须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悬挂相应标志、按规定路线运输。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试点管理制度。
1.收集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试点企业(收集站、暂存点)需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信息注册备案(企业注册信息为: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支付宝或银联卡账号等),备案通过后,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相应模块中,办理相应业务(注册备案信息清单见附件1、2)。
2.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单位转移备案后,各收集站、点之间省内相互转移的,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不需填写转移联单,但要确保运输和环境安全,须填写完整的转移台账(格式见附件3)和网上申报记录。跨省转移的,需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填写转移联单,并按审批数量、时限转移。
(五)试点要求。
1.收集站、暂存点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收集站需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贮存库房,需要编制环评报告文件。暂存点需建设30平方米(城区)或100平方米(郊区)以上的标准化贮存库房,不需要编制环评报告文件。
收集站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暂存点的贮存时间不超过10日,贮存量不大于30吨。
收集站与暂存点的关系:各收集站对所属暂存点负有连带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积极指导、监督所属暂存点的收贮转运行为,须签订“授权书”,明确责任要求。各暂存点要自觉接受所属收集站的管理,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义务。各收集站、暂存点要严格管理委托收集人员,所委托收集人员应为本公司或其他经培训合格、具备持证上岗条件的人员,且对委托收集人员的收集、转运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收集站具备招投标、跨省转移的资质;暂存点不具备招投标、跨省转移资质。收集站的收集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集站跨市收集时,原则上收集所属区域暂存点、招投标或单位集中更换、相关部门依法查扣罚没等较为集中的废铅蓄电池,不得委托个人从事零星收集业务。暂存点的收集范围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暂存点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移到所属收集站贮存。
2.环境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应依法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各种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近1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生产和再生利用处置企业还应具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功能,厂区大门口装有常规污染物排放数据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其他要求。试点单位对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不应有品牌、种类、规格、型号等限制。试点单位将引入二维码贴码扫码信息管理技术和信用惩戒机制。二维码信息管理技术,将与山东省生态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联网运行,实现相关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数据的动态实时准确监管。
(六)申领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要求。
1.申领条件。试点单位收集站建成后,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
活动,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经省生态环境厅授权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申领时,除国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发放指南有关要求外,还将重点审查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当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
2.发放范围。对于达到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试点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或经省生态环境厅授权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其发放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其发放范围为:纳入全省废铅蓄电池规范管理的和纳入本次试点的生产企业的收集站。
3.发放形式。各收集站收到发放许可证通知后,自行申报,经相关程序审核合格后逐一发放。发放许可证时,各收集站企业类型、名称(含铅蓄电池生产或委托企业名称)、地址、编码和贮存能力等均在许可证中载明。各收集站所属暂存点企业名称、地址、编码和贮存能力等将以附件的形式在各自收集站经营许可证中载明。
(七)其他要求。
1.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试点单位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2.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报送上月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等情况(报送格式见附件3)。
3.各试点单位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实施信息化监管。强化废铅蓄电池源头管理,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铅蓄电池扫码技术,规范收集行为,禁止倒酸和非法冶炼行为,减少或杜绝非法收集乱象,充实完善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山东省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污染防治目标。
(二)组织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悬挂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山东省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政府网站、微信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铅蓄电池、制发不真实二维码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凡符合《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19〕42号)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各试点企业可通过“以旧换新”“有奖销售”“有奖扫码”等活动,提高和激励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回收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运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技能,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现场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随意拆解、恶意倒酸、倒卖、非法转移、非法冶炼,再生利用处置企业违法接收随意拆解、倒酸的废铅蓄电池和非法冶炼小作坊生产的粗铅、铅膏、铅板以及非法处置废酸液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对违法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对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
制度试点方案备案信息清单
2.山东省试点单位注册及贮存场所编码规则
3.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月报表
4.山东省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现场环保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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