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8 16:17:4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要求,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夯实消防基础,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委托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四)健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及时更新配备消防设施及其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证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三、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依法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
(二)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留宿人员。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四)加强消防标识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和禁烟、禁火标志。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周边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管理责任标牌”,张贴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宣传挂图。应当在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地点喷涂或粘贴黄色标志线,严禁放置杂物。
(五)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为每名员工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确保员工掌握“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宣传培训”四个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关岗位、部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体预案、岗位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七)强化事故应急处置。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有保安队的单位要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联防消防队,实行多户联防制度。一旦发生火情,起火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相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八)严格落实消防工作奖惩。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保障
(一)健全消防安全“户籍化”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报告备案制度。要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中准确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信息资料,实时更新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健全完善“户籍化”管理档案。
(二)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定期对电气设施、线路等进行电气防火检测。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施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五、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二)加强行业部门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安监、人防等部门要依法严把行政许可源头,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造平安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4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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