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3/20 8:17:10
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办[2015]3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预测分析,3月下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大气环境安全,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我部决定3月下旬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重点,全面检查各地区执行《环境保护法》情况,督促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期,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如下:
(一)各类大气排污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工业企业及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严查重处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
(二)燃煤、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城市扬尘、渣土运输、煤堆料堆等防尘抑尘管理情况;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燃煤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等。
(三)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情况。重点检查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开展预报会商、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等情况。一旦遇到不利气象条件,地方政府应根据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四)群众投诉案件和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按照《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4〕27号)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环境诉求。
二、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周密部署,配备精干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检查组织工作,同时成立巡查组,对市县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市县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执法检查各项任务。
(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要注重运用暗查和突击检查方式,做到执法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于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严厉问责;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三)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没有及时发布预警或没有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以及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特别是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环保部门要依法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并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工作。及时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和违法案件。推动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三、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10个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同时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等方式加强巡查。每个督查组将安排随行记者参加,发现问题随时曝光。
请六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我部,文本内容同时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张大为
电话:(010)66556280
传真:(010)66556444
邮箱:jcjc@12369.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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