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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9 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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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990号
 
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目前,全国燃煤电厂等企业普遍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有效推动了烟气中氮氧化物污染物减排工作,未来几年我国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如果随意堆存或不当利用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切实加强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鉴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具有浸出毒性等危险特性,借鉴国内外管理实践,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将其归类为《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二、强化源头管理 
 
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燃煤电厂等企业自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贮存、再生、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厂区内外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在贮存和转移过程中,要加强防水、防压等措施,减小催化剂人为损坏。严禁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转移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提高再生和利用处置能力 
 
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应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妥善处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转移、再生和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水、污泥和废渣等,避免二次污染。鼓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优先进行再生,培养一批利用处置企业,尽快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再生、利用和处置能力,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 
 
四、加大执法和考核力度 
 
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行为。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管理和再生、利用情况纳入污染物减排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范畴,加大核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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