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 14:31:35
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4〕165号
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限值即将实施,为确保第二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措施,是倒逼污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也是排污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以新环保法的实施为契机,依法履职,严格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标准限值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依据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及时更新相关企业的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标准,并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应执行第二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企业进行排查,列出清单。对一般超标排污(超标2倍及以内)的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严重超标排污(超标2倍以上)或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省厅将依法责成相关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超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由省厅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我厅将对超标企业数量较多、超标情节严重或空气质量明显反弹的区域开展独立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一)对承担民生工程(供热、供电及公共安全保障等)的超标排污企业,要责令其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承担供热、供电任务的企业应在采暖期结束后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如在两个年度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应对该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实施涉气建设项目从严审批。
(二)对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实施完全停产治理的超标排污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达标排放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报我厅审查批准后,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宣传、信息公开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新环保法的宣贯,不断加强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中介咨询机构和企业人员熟悉第二时段标准要求,在环境管理、咨询服务和企业管理中做好落实。
(二)各市应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网格化管理,按照管理权限逐企业发放告知函,将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二时段的重要意义、整改时限、监管要求等告知企业并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确保相关企业熟悉、掌握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对照相关要求做好提标改造计划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各市环保局要对辖区内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情况加强调度,将相关企业的达标情况和环保部门的监管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定期在山东环境网站 “贯彻落实山东大气标准”专栏予以公开,并适时向省政府汇报进展情况。
(四)各市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大力宣传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领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和全社会对达标排放必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为第二时段排放限值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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