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 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4 14:52:0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
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7日
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
(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我省各地普遍存在一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给我省环保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一,部分违规建设项目治污设施不配套,运行管理不到位,超标排污现象较多,严重影响全省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第二,大量违规建设项目游离于正常监管之外,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形成了冲击。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营环境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违规建设项目生产技术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由于手续不完备,企业投融资、商品出口等都受到一定限制,企业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手续。清理整顿环保违规项目,是保护先进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四,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违规建设项目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处罚,适时进行清理整顿,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
(二)摸清底数,分类处理。摸清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具体清单明细,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和治污设施不配套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了解违规建设项目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分布区域等基本信息,建立产能产量、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台账。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分类进行处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或限产治理;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和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统一部署,分阶段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将自查结果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对17市开展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对清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
(四)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力求多赢。通过清理整顿,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核查阶段(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30日)。
各市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形式,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上报现场检查表、违规项目汇总表、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实施方案。在各市自查的同时,省环保厅针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组织开展独立调查。根据自查和独立调查情况,汇总整理出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清单,然后采取分组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自查不全面、不准确的,责令进行补充调查,完善违规项目清单。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各市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经严格审核把关后,逐一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实施。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根据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省工商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清理整顿有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机制,切实抓好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通过技术交流对接会等形式,展示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工艺和设备,在污染防治技术供需双方企业间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企业实施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引入无人机航拍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监管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对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准确的地区,实行公开通报,责令重新调查;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行政约谈,并对新建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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