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
[2003]423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四、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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