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月08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已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促进依法行政、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和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不再计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通知》要求,2009年1月1日前收取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余额,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通知》精神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同级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自2009年起,原收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相关文章
- 2014-06-06·水利部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
- 2014-06-0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
- 2014-06-06·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 2014-06-06·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