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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27 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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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排向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及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4.3.2.1、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91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91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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