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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27 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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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标准分级
4.2.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流域内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的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二个时段。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标准。
4.3.2  标准值规定
4.3.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半岛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的有关规定。
4.3.2.2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相应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  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3.2.4  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总汞

0.005

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5

0.05

4

总铬

0.5

1.0

5

六价铬

0.2

0.5

6

总砷

0.2

0.5

7

总铅

0.5

0.5

8

总镍

0.5

1.0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0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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