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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石化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7/4 1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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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环评函〔2014〕123号

  各市环保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扩大人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
  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评函〔2012〕138号)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的各项要求,确保公众参与调查范围的代表性和覆盖性;(二)当地环保部门要严把公众参与调查方案和核查的审批关,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三)环境评估单位要严把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抽查关,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四)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在评估过程中抽查的基础上,对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情况进一步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凡是与实际调查情况一致性低于80%的,必须重新开展公众参与调查;(五)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验收关,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出现群体信访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核实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涉及环保搬迁未完成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试生产。
  二、严格落实鲁环办〔2014〕10号文件要求
  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环办〔2014〕10号)要求,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章,严格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3〕172号)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评估、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各个环节予以落实。不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三、严把环评审批关
  对于大型石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中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见附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国家和省要求严控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炼油、轮胎等7个行业,行业规划未完成前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四、其他要求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石化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要从国内相关建设项目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中吸取教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加强舆论引导,在环评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深入细致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的苗头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项目建设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走过场、被调查公众没有代表性、受影响公众不知悉建设项目公告信息、公众意见缺乏反馈、公众参与形式过于单一、公众参与调查造假的,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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