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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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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鲁环发〔2017〕113号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降低企业行政审批成本,我厅对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编制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批事前现场核查。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许可证等事项,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应组织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批条件的符合性,并出具初审意见。必要时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二、加强免于环评项目的事后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做好免于环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或存在监测结果超标等问题,应当要求单位立即停止工作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标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新增项目许可。
 
  三、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需要做登记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登记表备案管理。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实施退役的单位应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中填写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去向和有资质的辐射检测单位出具的退役场所辐射检测结果。
 
  四、加强放射源的备案管理。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用户单位(或出口委托单位)应当在进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省环保厅备案;国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备案。对存在放射源未备案情形的,省环保厅将不再审批该单位新放射源转让申请。废旧放射源送贮至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在副本台账登记去向。
 
  五、加强放射源异地使用管理。移入我省开展放射源异地使用的单位,放射源到达作业现场后,应当立即通知作业地县(市、区)环保局。首次作业前,作业地县(市、区)环保局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上填写检查意见;未填写现场检查意见的移入备案,省环保厅将不予注销。省内跨市转移使用放射源的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六、加强信息沟通。省环保厅定期将审批项目清单通报各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应做好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申请单位完善相关后续手续。
 
  七、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辐射类审批工作,既要从严审批,把好准入门槛,防范邻避风险;又要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市环保局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群众。
 
  八、本办理程序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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