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17/5/26 8:29:37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删除该条中的“三十日内”。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该条中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删除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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