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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5/9 14: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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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

鲁环办〔2017〕11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结合环评改革,我厅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是指列入《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 
  对确实无法避让、需穿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开展专题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章节,明确穿越红线的地理位置坐标和范围,提出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态保护措施。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其评价内容按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的要求编写;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其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章内容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 
  二、受理及审查 
  (一)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应向省政府提交申请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请示。请示应明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穿越位置和占用范围,涉及有关单项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应先征得其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流转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评审中心在召开项目环评专家技术评审会前,与生态处、流域处等相关处室沟通,并由上述处室提出邀请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专家技术评审会应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和是否同意穿越有明确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论述。省评审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 
  (三)对于同意穿越的项目,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对于不同意穿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对选址、选线路由进行调整。 
  生态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照生态红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向省政府反馈办理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根据上述结果,环评处审查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处审查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其他规定 
  (一)要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对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相关规划,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再办理生态保护红线手续。 
  (二)此文件与国家和省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此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章内容提纲 
 
 
附件
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章
内容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概况。
2.拟穿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介绍。
3.项目无法避让保护区的理由,说明穿越方案的合理性及限制因素。
4.项目穿越线路位置、范围、长度、与保护区和取水点的相对关系。
二、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对水源地的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要进行风险因素识别与评估,分析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因素、污染程度,评估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水质保障措施
1.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水质保障责任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和运行管理,对施工和运行期生产和生活污染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2.根据项目施工期对水源地的影响,提出施工期水质保障及生态保护措施。在保护区内施工要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施工生产管理和生活区,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污染的环节或工段;施工运输要采取防遗洒、防泄漏等措施;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距离取水口较近的工程,须采取错峰施工等措施降低工程施工对取水水质的影响;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3.根据项目运行期对水源地的影响,提出运行期水质保障措施。对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专用收集系统;对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4.根据项目情况所必需的其他水质保障措施。
四、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应急措施
针对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建设单位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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