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3 13:28:01
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183号
各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按照该通知,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目前,济南、青岛等9个市已经停止核发标志,其他市仍在核发标志。
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两证合一,是国家机动车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公安、质监部门沟通对接,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严格落实,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所持有的空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部作废,由各市环保局收回、销毁。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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