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地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9/5 10:47:20
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地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110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薄弱地区的环境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环境监管薄弱、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聚焦环境监管薄弱环节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大力度,务实推进,严格落实责任,环境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监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仍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环境监管薄弱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
环境监管薄弱地区是指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一)环境质量同比或者环比恶化严重的;(二)辖区内企业超标严重或者长期超标,当地环保部门不查处或者处罚不力,处罚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的;(三)污染源达标率低的;(四)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环境违法行为频发,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五)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有其他各类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的或者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强化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根据各地环境监管不到位的情形,省环保厅确定环境监管薄弱地区的具体范围,将相关名单及整改要求通知相关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根据《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等规定,加大督查督导力度和现场检查的频次;(二)对突出环境问题的责任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三)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约谈;(四)对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环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六)责任地区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上个月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下一步措施和完成时限的书面报告。
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环境监管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突出环境问题,纠正环境监管执法不当不到位的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对已查处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监管执法后督察,确保处理处罚措施执行到位,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和整改。通过采取完善环境监管措施,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彻底解决后,可以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环境监管薄弱地区的申请。省环保厅根据环境监管地区的整改情况,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对决定解除环境监管薄弱地区的,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对尚未达到要求的,提出进一步的整改要求,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监督其落实相关要求,直至突出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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