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8/26 8:45:56
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鲁环办〔2016〕30号
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条例》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做出一系列新规定,为全面防治大气污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突出强调了标准引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联防联控、生态补偿、削减燃煤、控制尾气、严管扬尘、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理顺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提高了排污者的违法成本,对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颁布实施是我省环保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条例》,形成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开展《条例》系列宣传报道;要充分运用环保“一网三微”新媒体,做好《条例》的重点宣传和系列解读;要结合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十进”活动,做好《条例》的社会普及工作,让全社会关心、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抓好《条例》专题学习培训,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协调当地党校,安排专题培训班或者在课程设置中增加相关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条例》培训;要结合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环保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分期分批对环保系统人员进行条例专题学习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法律制度要求,提高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能力;要做好重点企业负责人的专题学习培训,使企业全面了解并切实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全力做好企业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市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提请政府根据《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要抓紧做好各项配套办法的制定,建立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工作制度与程序, 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认真落实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其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作用。要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的应对,通过科学有效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努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要认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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