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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危险废物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6/5/25 1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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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认定危险废物的复函

冀环办函〔2015〕169号
 
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危险废物的请示》(辛环〔2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 7-2007)中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 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3、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在进行鉴别时,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中规定的份样数、份样量、采样的方法、采集部位进行采样,并严格依据GB 5085.1-GB 5085.6中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操作。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行为,发挥危险特性鉴别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我厅于2014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14]263号)中,已明确规定了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报送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其结论性意见是公安部门办理环境刑事违法案件的证据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的依据,其严肃性、重要性不可忽视,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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