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15 9:07:46
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科技函[2016]6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中水污染物转移扩散至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凡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的废水水质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4.1.5的规定,包括熄焦循环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上一篇: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数据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下一篇: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数据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相关文章
- 2025-01-03·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采...
- 2025-01-03·东营市鲁辰兴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河口污...
- 2024-12-20·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采...
- 2024-12-20·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