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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认定危险废物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30 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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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认定危险废物的请示》的复函

鲁环函〔2015〕859号
菏泽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认定危险废物的请示》(菏环呈〔2015〕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据此,鉴别某种固体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首先应判别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列入名录的,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危险性鉴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对固废产生的预测,对其中无法判断是否危险废物的固废,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委托权威机构进行危废鉴定。经鉴定属于危废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二、公安部门根据《印发<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检会〔2014〕4号文)要求,相应环保局有义务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报告。
特此函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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