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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未通过2014年度重点流域考核地区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0 8: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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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未通过2014年度重点流域考核地区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5]183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考核评分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未通过2014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为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人民政府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二、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原因,对行政区内水体水质、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排水状况、生态流量、主要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农业面源污染等进行摸底调查,并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向社会公布。
三、在通过2015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前,对未通过考核的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廊坊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国家和相关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朝阳区、静海县、廊坊市、新乡市、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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