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6 8:12:1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鲁环函〔2015〕821号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省环保厅决定委托各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省环保厅委托各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和工业辐照加速器除外)等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省环保厅委托各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和工业辐照加速器除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提升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再向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委托以上审批事项,不得审批超出委托范围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三)各市环保局负责上述委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许可证内容应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许可证正本、副本均加盖发证单位印章。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形式为:鲁环辐证〔序列号〕。各市环保局开展工作使用序列号段为NN501-NN999,NN为各市行政序号,济南市01,青岛市02,淄博市03,枣庄市04,东营市05,烟台市06,潍坊市07,济宁市08,泰安市0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1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市16,菏泽市17。
(六)本通知发布前由省环保厅审批的上述委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工作。
(七)各市环保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将以上委托事项及办理程序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三、监督与备案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省环保厅将对各市环保局审批委托事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环保局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委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含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和验收批复,辐射工作单位的名称、活动种类和范围、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
四、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鲁环发〔2007〕157号、鲁环发〔2009〕16号、鲁环发〔2009〕28号、鲁环发〔2009〕49号、鲁环发〔2009〕54号、鲁环发〔2009〕60号、鲁环发〔2009〕66号、鲁环发〔2009〕69号、鲁环发〔2009〕73号、鲁环发〔2009〕88号、鲁环发〔2009〕90号、鲁环发〔2010〕35号和鲁环评函〔2013〕4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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