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8/31 13:58:25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5〕143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本着“简政放权、简化程序”的要求,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鲁环发〔2015〕80号文明确的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核确认。
二、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厅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五类国家严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本着“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的原则,严控本地区此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增加,其它重金属污染物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达标排放。从严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三、各市环保局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把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五类国家严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没有落实“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要求,导致此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四、各市环保局要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汇总表》及已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焦磊
电话:0531-66226720
传真:0531-6622675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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