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8/7 8:52:20
关于印发《山东省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鲁环办〔2015〕32号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完善和规范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6日
山东省柴油黄标车“黄改绿”
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完善和规范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确保“黄改绿”的车辆净化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现就加强“黄改绿”工作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申请实施“黄改绿”车辆的改造条件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要求。
(二)建立健全档案台账资料管理。对《方案》中规定的“黄改绿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申请表、安装单、改造企业合同等要完整保留存档,做到一车一档,并对车辆改装前后关键位置拍照留存电子档。档案不全的不得核发“黄改绿”标志,不得享受财政补贴。
(三)各市环保局严把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环检质量关。确保环检站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数据客观、准确,改造车辆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对于提供虚假数据或串通车主作弊取得环保标志的环检机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给予公开曝光,并公告停止该环检机构的环检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实施“黄改绿”车辆尾气净化设备运行在线监控。各市环保部门应督导辖区内所有改造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设备运行在线监控装置,已完成改造的车辆应当补装在线监控装置。不按要求补装的,各市环保部门应当收回其“黄改绿”标志。
(五)严格“黄改绿”标志发放管理。对完成“黄改绿”改造的车辆必须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并实现尾气净化设备运行在线监控后,各市环保部门方予发放“黄改绿”标志。
(六)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检查频次。公安、环保联合加强“黄改绿”车辆的监督抽查管理,对擅自停运或拆卸尾气净化设备的,一经发现收回其“黄改绿”标志的同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其无标信息,直接按无标车处理。
(七)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市环保局每月15日、30日上报半月内“黄改绿”车辆有关信息(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定期上报“黄改绿”车辆信息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100号执行)。
(八)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市环保部门要定期将取得“黄改绿”标志车辆信息提供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完善卡口系统车辆信息,减少误抓误拍。公安交管部门可凭《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免除自环保、交通、公安部门同意车主“黄改绿”申请之日起至取得“黄改绿”标志时间段内到改装点的车辆违禁抓拍记录。
二、开展“黄改绿”改造的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环保部门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开展改造工作,确保车辆安全与净化设备正常工作,稳定达到《方案》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黄改绿”净化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与其委托实施改造的维修企业按市场规则签署维修保障协议,确保改造后的车辆净化设备得到及时维修。黄改绿”净化设备供应商应当为改造车辆购买尾气净化设备质量保险,保障车主因尾气净化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三)供应商应建立服务承诺制。签订净化设备产品合格与安装、服务规范承诺书,明确承诺净化设备的维修、赔偿等相关事项,并严格落实省有关规定,承诺在产品安装及设备运行中出现事故或安装及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时自动退出“黄改绿”工作。
(四)供应商对本企业改造完成的车辆免费安装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模块,并将数据信息实时上传至“黄改绿” 车辆监控平台,确保尾气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供应商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设备运行监控工作,若发现供应商协助车主作假套取“黄改绿”标志,按照监测数据造假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取消供应商资格。
(六)规范合同及有关票据管理。按照《方案》要求,车辆改装合同由车主和供应商签订。按照《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供应商指定的改装点提供改造发票。
(七)各供应商应设立山东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关备品备件和技术人员,并将维修服务中心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三、“黄改绿”车辆车主应自觉保持尾气净化设备正常运行,自觉履行减排责任
(一)保持尾气净化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按期到售后服务中心检查与保养。
(二)严禁擅自打开净化设备应急旁路,严禁拆除净化装置,一旦发现环保部门立即取消“黄改绿”标志,并将无标信息提供至公安交管部门,按黄标车限行规定处罚。
(三)按期到环检站进行车辆检测。“黄改绿”车辆环检检验周期为半年,执行《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中规定的0.5M-1排放限值。
(四)实施“黄改绿”改造的车辆由于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不得办理异地过户。
(五)应接受尾气净化设备运行在线监控,如发现私自关掉或破坏在线监控模块,按停运净化设备处理,取消“黄改绿”标志,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其无标信息,按黄标车限行规定处罚。
(六)应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与抽测,服从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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