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8/3 9:09: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5〕124号
各市环保局:
今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确定“省控河流断面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的目标,各市不断加大力度,务实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截至6月底,全省还有约10%的省控断面水质劣于五类,个别断面水质长期超标。省厅独立调查发现,部分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突出,特别是入管企业进水畸高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情况频发,暴露出部分地区对入管网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监管乏力,入管企业外排水标准管理混乱,致使超标溯源难度大、污染责任难以分清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省控河流消除劣五类水体的进程和全省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成果,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入管企业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管
所有入管网企业必须经过污水预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和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入管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外排水水量、水质情况进行逐一梳理,会同有关部门在系统评估污水处理厂承纳能力和出水水质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入管企业排放标准,并监督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逐一建立台账和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监管,作为下一步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排查任务要于8月31日前全部完成。要加大入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力度,对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或现有污水预处理效果达不到排污许可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要责成企业尽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实施升级改造,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前,应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不得将超标污水排入管网。对涉及排放特殊污染物、易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造成冲击并导致其外排水超标的,要责成入管企业立即停止将污水排入管网,由企业自行建设污水深度治理设施,达到山东省地方性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鼓励有条件的入管企业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确保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检修或事故状态下,具备自行处理达到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能力。要推动入管企业监管信息化、数字化,省、市、县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入管企业必须在污水排水口安装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并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2643-2014)要求,实行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控、省控企业要按照要求,完成在线设施安装并与省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市控和县控企业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分别与市、县环境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对污水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实行分道收集、分质处理的“一企一管”管理模式。自今年10月1日起,工业园区内所有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要一律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独立的污水输送管道,并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老污染源要分阶段逐步实施规范化改造,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工业园区排水企业完成改造任务。
二、严格对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和外排水的执法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确有余量且处理工艺允许的,可视情适当接纳工业污水,但不能超过自身处理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各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对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承纳能力和管网覆盖范围等进行梳理,对污水处理厂能否接纳工业污水及水量、水质要求进行科学评估。对能够接纳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科学核定工业污水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与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已接纳工业污水且超过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减少工业污水接纳量,优先保障生活污水全处理。同时,各市要督促排水单位自行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或加快实施企业“退城入园”,确保达标排放。各市环保局要按照省政府“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的部署要求,督促相关县(市、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和污水管网配套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区域污水收集管网联合调控调配机制,在污水处理厂检修或事故状态下,最大限度将污水通过管网调配到其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防止对下游河流断面造成影响。要围绕辖区“水环境持续改善”的目标,按照污水处理厂下游河流断面“优先达标”的原则,启用倒逼机制,制定严于现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标准要求,积极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探索采用经济杠杆,通过将污水处理费与处理效果挂钩等措施,促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平。
三、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市要尽快认真组织对辖区入管网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本辖区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入管网企业环境监管的工作方案,逐一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于8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厅备案。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各市要将入管网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作为当前环境执法和监管的重点,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对入管企业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超标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实施“按日计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将结合今年第三季度环保专项行动,对入管网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开展督查,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通报。对工作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地区,要实施涉水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落实本通知情况请于9月中旬报告省环保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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