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7/14 10:43:56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办〔2015〕29号
各市环保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波尔辐射环境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省制定了《山东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山东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推动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二)《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要求省级和非西部地区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37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环保系统环评中介机构改制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高效服务的环评市场。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全省环保系统脱钩工作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彻底脱钩。按照环发〔2015〕37号文件要求,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不当利益输送。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
3.分批完成。根据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进展实际情况,分三批完成脱钩改制。第一批为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由设区市环保局对其脱钩工作予以核查;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分两批分别在2015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4.妥善安置。在全省环评机构的脱钩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个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脱钩过程中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职工,确保整个脱钩工作有序进行、平稳过渡。
三、具体要求
(一)脱钩方式。全省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全省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二)人员管理。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脱钩时限
除了第一批已完成脱钩的7家环评机构外,全省未完成脱钩工作的19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进行脱钩。
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第二批6家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第三批13家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机构逾期未与环保系统主管单位彻底脱钩的,我厅将视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建议撤销其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全部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五、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环境影响评价处、人事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和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应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工作组办事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处。各市环保局应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本市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市环保局要协助环评机构按要求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总结报告。各市环保局于脱钩时限前20日向省环保厅报送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安置、法人变更、资质变更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核查。对第一批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环评机构,各市于2015年8月30日前对照脱钩方式和总结报告要求,将核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对第二批、第三批限期完成脱钩改制的环评机构,省环保厅分别于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组织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省环保厅出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变更资质单位。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省环保厅向环境保护部和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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