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6/17 16:51:50
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
环办[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根据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和日常督查情况,一些地区和企业在总量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河北省秦皇岛市、辽宁省营口市、湖南省张家界市等3个城市,自即日起,至城镇污水处理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我部验收前,我部暂停审批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山东省滨州市,自即日起,至上述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我部验收前,我部暂停审批除节能减排及民生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省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审批。
二、对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按要求在2014年底前投运并达到规定的脱硫效率,或所属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普遍滞后、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责任书项目和脱硫脱硝除尘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我部验收前,我部暂停审批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省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审批。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设,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不规范、超标排放的北京通州区次渠污水处理厂、河北保定市溪源污水处理厂、河北沧州市运西污水处理厂、山西晋中市寿阳污水处理厂、辽宁鞍钢西大沟污水处理厂、上海奉贤东部污水处理厂、安徽池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西南昌市瑶湖污水处理厂、湖北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挂牌督办(督办要求见附件),责令6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
挂牌督办期间其他有关要求,按照《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所在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请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地方和企业应按照要求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改进措施,按期整改到位。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督办,处理情况和整改进展及时报送我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加强督察核查,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我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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