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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6/10 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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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2014年我们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了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的具体步骤,要求加快组织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工程。同时,明确了对在2013-2017年完成并符合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为进一步做好《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本辖区(中央企业)提升计划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制定本辖区、本企业2013-2017年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内容包括高风险污染物削减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内容、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等。对尚未制定提升计划的省(市、区)和中央企业,请抓紧制定,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未纳入本辖区(中央企业)提升计划的项目,将不予以受理其资金奖励申请。对已制定提升计划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对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加强提升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对提升计划中已实施完成并获得资金奖励的项目,要加强日常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每半年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确保项目稳定运行,保持高风险污染物持续削减效果。
 
  对提升计划中未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技术服务指导,搭建项目投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第三方评估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央企业直接委托),对拟申请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组织现场核实,查验项目关键指标监测检测报告、项目实际投资决算报告以及相关原始票据、台账等。在此基础上,编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能否达到资金奖励要求给出明确结论。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四、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申报资金奖励的项目,通过审核、抽查和公示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将取消该省(中央企业)当年全部资金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纳入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受理该单位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中央企业,要对本辖区(中央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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