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7 8:22:42
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东环发〔2012〕30号)基础上,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审批(审查)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外)。
(二)胜利油田除勘探开发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三)仓储物流、房地产建设项目。
(四)列入全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名单的,且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橡胶轮胎建设项目。
(五)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六)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不包含石化、化工、涉重金属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
二、工作要求
(一)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三)各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环保局调整审批和委托验收事项的承接工作,同时,结合此次审批权限调整,积极研究探索简政放权的有效途径,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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