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0 10:17: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本行政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具体职责,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2015年年底前,各市政府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重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环评、应急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和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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