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13 9:20:50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5第1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 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 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 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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