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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源信息公开(“双晒”)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3/18 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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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源信息公开(“双晒”)有关要求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5〕46号
各市环保局: 
    自2014年3月起,我厅在山东环境网站开设了“贯彻落实山东大气标准”专栏,对各市辖区内企业执行我省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进行“双晒”一晒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二晒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截至目前,全省共有3429家企业公开了相关环境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双晒”工作,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将自2015年4月起对各市的信息公开率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起,请各市环保局对照2013年环境统计中的企业名单填写《大气污染物新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逐企业调度落实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报送汇总表。 
    二、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超标排污企业,要逐企业填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2013年环境统计企业名单中不排放大气污染物或已停产、关闭的企业,在汇总表中要明确填写企业状态并进行说明。 
    四、各市信息公开率的计算方法为:汇总表中报送的企业数量/2013年环境统计中的企业数量×100%。 
    五、请各市环保局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审核,指定业务科(处)抓好落实,在认真做好辖区内治污项目进度调度的同时,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并于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 
    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沟通。 
    联 系 人:污防处  温超 
    联系电话:0531-6622669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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