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橡胶(轮胎)行业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2 13:1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4〕244号
关于橡胶(轮胎)行业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橡胶(轮胎)行业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
〔2014〕2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以下
简称《标准》)中基准排气量针对具体装置,考虑到企业对生胶可能
需经过多次重复炼胶,基准排气量可以将计算炼胶次数后的总胶
量作为企业用胶量进行核算,同时也应将计算炼胶次数后的总气
量作为企业排气量进行核算。
二、轮胎生产过程中,冷却装置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可参照
《标准》炼胶装置的排放限值要求执行,在未规定冷却装置单位产
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炼胶和硫化装置分别考核基准排气量。
四、《标准》中已经明确规定:排水量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
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
水等)。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厂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应满足《标
准》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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