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4/5/23 10:43:4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48号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
(一)畅通渠道、接受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公布涉及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有序、理性有效。不断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公众参与活动有法可依、有序开展;积极探索参与的形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切实有效。
(三)平等自愿、公益优先。坚持公众在参与环境事务过程中自主自愿,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多元、广泛。鼓励出于公益目的的参与行为,推进环境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动员。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推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手机等媒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社会责任,培养公众的环境伦理和道德,使公众理解并支持环保政策,知晓环境知识,提升环境素养,掌握参与技巧,提高参与能力,推动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
(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和透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细化公开条目,明确公开内容。通过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报刊、手机报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环境管理信息和环境质量信息。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的环保热点和焦点问题。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评定结果。
(三)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建设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表达和投诉渠道,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的对接平台。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化解环境矛盾与纠纷的作用,为百姓分忧,为政府助力。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合法、理性、规范地开展环境矛盾和纠纷的调查和调研活动,对其在解决环境矛盾和纠纷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沟通、对话协调、实施协议等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和程序,规范和指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在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取证等事务给予支持。
(五)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建立环保社会组织服务记录制度,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与互信。坚持服务与培训并重的原则,在通过项目资助、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形式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同时,对环保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公益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成为公众参与的中坚力量。积极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环境违法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咨询与参谋作用,鼓励他们为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积极建言献策。
四、重点领域
(一)大力推进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在环境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应依法在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的征求、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二)大力推进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提高环境决策透明度,鼓励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把民意支持度作为是否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专家论证会制度,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环境规划的实施与考核,提高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环保社会组织代表担任环境保护特约监察员,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可以聘请环保志愿者、环保社会组织代表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事务。对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息。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四)大力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充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要向公众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将审批或审核结果进行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完成时,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五)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及相关政策,引导公众和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发挥网络、手机、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做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工作计划,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已经设置专门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置,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与当地宣传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互通互享。
(二)开展业务培训。要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通过集中授课、解读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负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把握能力、解疑释惑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反馈引导能力。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相关制度,完善考核、检查等工作措施,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公众参与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抄送: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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