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的公告 公告 2014年第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4/8/14 16:51:29
关于发布《“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的公告
公告 2014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自觉做到“同呼吸、共奋斗”,携手共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家园,我部编制了《“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和《“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释义》,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1日
第一部分
“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关注空气质量。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了解政府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第二条 做好健康防护。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第三条 减少烟尘排放。不随意焚烧垃圾秸秆,不燃用散煤,少放烟花爆竹,抵制露天烧烤。
第四条 坚持低碳出行。公交优先,尽量合作乘车、步行或骑自行车,不驾驶、乘坐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第五条 选择绿色消费。优先购买绿色产品,不使用污染重、能耗大、过度包装产品。厉行节约,节俭消费,循环利用物品,参与垃圾分类。
第六条 养成节电习惯。适度使用空调,控制冬季室温,夏季室温不低于26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耗电。
第七条 举报污染行为。发现污染大气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第八条 共建美丽中国。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境意识,参加绿色公益活动,共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第二部分
“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释义
第一条 关注空气质量。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了解政府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我国现有161个城市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等6项污染物浓度和空气质量指数等日报和预报信息。公众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查询,及早获取空气质量信息,以便做好出行安排和健康防护措施。
第二条 做好健康防护。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发布了《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一些重点城市据此制定了《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将按相应污染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如机动车限行等,需要公众及时知晓并配合行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公众应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第三条 减少烟尘排放。不随意焚烧垃圾秸秆,不燃用散煤,少放烟花爆竹,抵制露天烧烤。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落叶、杂草、秸秆等废物都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散煤的硫分和灰分比较高,不易充分燃烧,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产生的烟尘也会加剧大气污染。
第四条 坚持低碳出行。公交优先,尽量合作乘车、步行或骑自行车,不驾驶、乘坐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载客量大,人均每公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少。国家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合作乘车、环保驾车,或者步行、骑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既有益于健康、节约能源,又减少出行中产生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条 选择绿色消费。优先购买绿色产品,不使用污染重、能耗大、过度包装产品。厉行节约,节俭消费,循环利用物品,参与垃圾分类。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选购绿色产品,循环利用物品,有助于减少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及处理处置环节的污染和能耗,也有助于减少处理生活垃圾所需的运输、填埋或焚烧需求,从而降低这些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 养成节电习惯。适度使用空调,控制冬季室温,夏季室温不低于26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耗电。
我国是产煤大国,也是耗煤大国。发电、供暖均以燃煤为主,适度使用空调、关闭不用的电器电源等节约用电习惯,意味着减少燃煤,可以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污染行为。发现污染大气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12369环保热线为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根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时,可以拨打12369,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和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共建美丽中国。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境意识,参加绿色公益活动,共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雾霾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只要全社会每一个人都自觉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汇聚起千百万人的行动,就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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