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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 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6 14: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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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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