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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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