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 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写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发布之际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18 8:05:55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 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写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发布之际
2016-02-17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李干杰
2015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公布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的具体范围。配合优先区域范围的发布,环境保护部还发布了《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做好优先区域保护与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上两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贯彻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行动计划),指导做好优先区域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要根据各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将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充分认识划定优先区域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划定优先区域范围是做好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要求。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提出了27个重要区域,1998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提出了1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但上述区域都没有落实具体边界,所以无法制定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影响了保护成效。2012年6月召开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指出要抓好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这里的重点区域指的就是优先区域。为落实领导讲话精神,提高保护工作成效,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工作,划定了优先区域范围,这为制定针对性的优先区域保护措施和监管制度提供了载体,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划定优先区域范围是推动山水林田湖统一保护和修复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优先区域的范围核定打破了行政区域界线,充分考虑了重要生物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完整性。优先区域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多种类型的保护地,还强调这些保护地的连通性,将这些保护地周边的重要区域,甚至是部分城镇纳入优先区域范围,保证了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充分贯彻了山水林田湖统一保护和修复的理念。
划定优先区域范围是推动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优先区域范围划定后,对推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提供了基础。首先,优先区域边界的落地明确了需要优先开展保护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范围;其次,优先区域的划定充分考虑了生态系统完整性,对建立地区间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创新思路,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优先区域范围虽然已经划定,但区域内保护政策体系不完善、生物资源本底不清、动态不明、保护网络建设缺乏系统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优先区域保护与监管成效。近期,要结合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优先区域保护规划,推动形成“一区一策”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推动将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开展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在优先区域内全面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红线。根据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努力做到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
(二)优化优先区域保护网络,完善保护体系
在开展优先区域内现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评估,分析保护空缺的基础上,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通过新建保护区或提高保护级别等措施,加强对优先区域内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的保护。通过建设生物廊道,增强片段化保护区间的连通性,提高整体保护水平。加强保护小区建设,保护面积较小的重要野生动植物分布地。完善迁地保护体系,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合理布局和建设动物园、植物园、标本馆和博物馆等迁地保护设施,继续加强种质资源库、保存圃和基因库建设,加快收储珍稀、濒危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种质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
(三)结合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提高优先区域保护基础能力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实施,开展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网,对优先区域保护状况、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积极争取并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项目。联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发展有机食品产业、中药材产业等替代生计,实现地区脱贫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双赢。优先支持在优先区域内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加强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优先区域监督管理。
三、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局面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得到基本控制,全国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确立为主要目标之一。我们一定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任务,以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地方实施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指导,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和支持,在强化中央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体的作用,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相关规划和计划中,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得到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得到基本控制。
(二)明确优先区域保护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定期组织开展优先区域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将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并涉及上述办法规定追责情形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将优先区域纳入国家或省级生态补偿范畴,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投入机制。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局面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肩负的责任,并积极组织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同时,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优先区域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生物多样性就是我们的生命。我们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和有关部门团结协作,锐意进取,组织实施好生物多样性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后记: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在综合考虑生态系统代表性、特有程度、特殊生态功能,以及物种丰富度、珍稀濒危程度、受威胁因素、地区代表性、经济用途、科学研究价值、分布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划定了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包括32个内陆陆地和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及3个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2013年8月,环境保护部启动了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工作,并于近期正式发布了优先区域范围,其中内陆陆地和水域优先区域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4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276.26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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