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5/5/18 15:27:4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732号
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1年12月29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将西部地区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含500万吨)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2015年3月16日,我部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明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文件由我部审批。鉴于上述变化,对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乙级环评机构,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正式接受委托,开展处于上述地区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尚未报批的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可继续履行合同,报我部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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